宽免商业登记费的执行细则
1.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站式登记”)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团的递呈是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宽免期”)提出,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1)(a) 条须缴付的费用可减少2,000元。至于其他个案,在宽免期开始生效的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须缴付的费用,可分别减少2,000元及73元。
2.商户仍须缴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费。
3.就每张登记证须缴付的金额,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
特许退还已缴付的登记费
4.这项宽免一年登记费的建议只适用在宽免期内经一站式登记提出的成立法团递呈或就其他个案而言,在宽免期内开始生效的新登记证或续证。这项宽免没有退还已就宽免期缴付登记费的规定。
5.为使宽免措施惠及那些已就宽免期缴付商业登记费或分行登记费,但毋需在宽免期内续证的商户,包括下述商户:
(a)持有三年证而其生效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及届满日期在2017年3月31日或以后的业务或分行;
(b)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一年证将在2016年4月1日或之后但2017年3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业务或分行;
(c)已结业而其最后持有的三年证将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内届满的业务或分行;
(d)持有一年或三年证而其成立法团递呈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内提出及其登记证的生效日期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内经一站式登记注册的本地公司。
有关商户可申请特许退还有关已缴付的登记费。
6.税务局会待立法会通过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后,宣布申请及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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