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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你财税讲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
来源: web    日期: 2018-03-22    文字大小:      

  唯你财税讲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

  近日,由深圳市南山科技创新局指导,深圳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主办,唯你网承办的“唯你财税”大讲堂继续开讲。“唯你财税讲堂”主要联合代理记账行业的财税专家,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财税”知识培训、财税政策应对和企业财务管理提出具体应对方案,为企业的发展经营提供思路。

  本次讲堂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为主题,由邵励老师担任主讲。邵老师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和实际案例,逐一对应相关条款和规定进行详细解析,告诉与会者无论大小企业必须学会所得税的筹划,并提出了几点个人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建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方法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

  1、 将转让公司(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2、 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

  3、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2014年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清理规范以下三类税收优惠政策:

  1、 违反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2、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

  3、 超出税收优惠时间还在执行的政策。

  因此,在此背景下,税务筹划之前需要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查确认,并获得有权机关的书面确认或批复为好。

  【案例】

  转让自持和由他人代持股权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被判刑

  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内蒙古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宝音那,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纠凌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宝音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在获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72000000元后,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6436000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纳,恳请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已全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无再犯罪的可能性,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于2004年在鄂托克前旗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注册该公司需要2名以上股东,故陈XX让其朋友陈X挂名担任公司股东,其中陈XX占公司90.91%的股份,陈X占公司9.09%的股份,但公司实际由陈XX出资并管理,陈X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也未从该公司获取任何利益。陈XX于2007年12月14日将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共获取股权转让费72000000元。鄂托克前旗地方税务局在对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检查时,发现陈XX在获得转让费之后,一直未申报缴纳税款,鄂托克前旗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陈XX、陈X分别下达了鄂前地税限通字(2013)002号和003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陈XX名下应缴纳税额6778247.60元(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6545520.00元、印花税32727.60元、滞纳金200000元);陈X名下应缴税额657752.40元(其中包含个人所得税654480.00元、印花税3272.40元),合计应缴税额及滞纳金7436000元。陈XX在收到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11月5日向鄂托克前旗地税局缴纳500000元、300000元的税款,剩余6636000元未按期缴纳,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17日陈XX向鄂托克前旗地税局缴纳剩余款项6636000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陈XX到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鄂托克前旗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新矿内蒙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指导单位:深圳市南山科技创新局

  主办单位: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承办单位:深圳商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唯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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