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43号);
4、《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沪卫法(2004)7号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
受理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
3、酒吧;
4、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5、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6、游泳场(馆);
7、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8、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9、候车(机、船)室。
提供资料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可从下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美容、美发、沐浴、足浴、KTV(含歌舞厅)、游艺厅、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应根据规定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听证意见。
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经市卫生计生委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可从下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经复核通过后加贴有效凭证。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复核/延续)》(可从下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一年内的公共场所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4、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复核/延续)》(可从下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4、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
《卫生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因《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可从下载);
2、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
因《卫生许可证》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补发)》(可从下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办理时限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书面通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审查。
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审查完成后3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交经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当场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核。告知承诺书符合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办理程序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
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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